狂犬病事件引发的思考
近日,云南省弥勒县出现一例狂犬病死亡病例后,该县政府下令将全县内的犬和猫全部扑杀,有藏匿者将遭罚款。当地有人质疑一律扑杀的做法,当地有关官员回应称,人命重过狗命(据10月25日《新京报》)。“人命重过狗命”这话没错,一个地区连续发生多起群众感染狂犬病毒的事,政府采取果断措施,保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,本无可厚非。但这是否意味着要把狗赶尽杀绝?如果照此推理,汽车撞死人了,是不是应该把所有的汽车都报废掉呢?这样“高效率”的行政执法,未免过于简单。
退一步讲,即使弥勒县狂犬病已经有了流行趋势,确实需要全县杀狗以切断狂犬病毒的传播途径,笔者也心存疑问:短时间捕杀1万余只狗,如果处理不当,狗尸泛滥会不会造成更严重的卫生安全隐患。
从长远来看,防范狂犬病重在“管”,而不在“杀”。弥勒县发生多起群众感染
狂犬病毒,说明在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、加强狗类管理上,该县政府负有监管不力、宣传不够的责任。笔者认为,该县应该完善养狗管理制度,把管理关口前移。比如,从狗类交易市场抓起,从源头上遏制狗患蔓延,保障群众健康安全。
具体说来,弥勒县政府可以督促养狗人办证,定时给狗注射疫苗,安排体检。“狗证”上应该记载狗类信息与注射疫苗信息。养狗人给狗办证以后,要像司机驾驶车辆带驾照一样,凭狗证出门遛狗,以备执法人员查验养狗证明;对无证遛狗的,除了批评、教育外,还可仿照驾驶员违规记分,严格管理、执行处罚;如果违规达到一定次数,就取消其养狗资格。狗的身上可以挂牌,注明主人姓名、联系方式。如果发现来历不明、无人陪伴的狗,有关部门可以一律按无主狗处理。
相信如果弥勒县狗类管理有章可循,不推行“狗类灭绝”之类的政策,也一样可以维护群众生命健康,同时也能给狗类起码的生存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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